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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 最高罚款2000万

据中新社三十一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违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将上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主要做出三方面修改:一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取得进展。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事故调查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同时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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