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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9时,首都机场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检方认为,被告冀中星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冀中星多次表示并非故意引爆爆炸物而是过失,并表示现在非常后悔。
今年7月20日,冀中星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引爆自製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重伤,一名民警轻伤。朝阳区法院1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约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被告坐移动病床上法庭
9时许,法警用移动病床将冀中星推入法庭,审判长允许其坐?说话,同时告知被告人如果觉得身体不适,可随时举手示意,法警还为冀中星准备了一瓶矿泉水。
冀中星的父亲、哥哥、妹夫和其他亲属共5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据检方指控,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18时许携带自製爆炸装置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製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名民警轻伤。爆炸还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检方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还播放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
庭审中,冀中星多次表示不是故意引爆爆炸物而是过失。冀中星称当时警察走近他,因怕警察抢到爆炸物,就把爆炸物倒了个手,结果爆炸物就炸了。冀中星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希望法院能够给其一次机会。
家属最关心“案中案”
在庭审过程中,当公诉人问其为什么到首都机场时,冀中星称,自己在东莞上访多年没有解决问题,因此希望去机场表达诉求。冀中星还表示,自己大喊手里有炸弹并不是要威胁谁,而是怕伤害到别人。
而这个“案中案”同样是冀中星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在开庭前,被告的父亲和哥哥反覆向本报记者强调,冀中星在东莞遭遇了殴打,非常冤枉,希望法院能彻查弟弟挨打致残一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庭前,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对本报记者说,他将为冀中星作过失爆炸辩护。因没造成其他人死亡、重伤或财产重大损失,因此他认为法院不应追究过失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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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刑期不超5年
对于被告冀中星家属最纠结的“案中案”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17日表示,如果“案中案”能够被证实,则会影响本案的量刑。他还说,鉴于本案并未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预计判决刑期会在3-5年之间。
冀中星及其家属一直强调的自己在东莞遭遇了殴打,希望法院能彻查,对此,洪道德表示,如果能够证实被告确在东莞遭遇了司法行政迫害,那么这就可以说明冀中星的作案动机,因此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但不会影响定罪。
洪道德表示,虽然冀中星坚称自己是过失行为,但通过监控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告人系故意所为,因为他若真不想引爆炸弹,而只是想引起注意,则完全可以用一套假的装置。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通常被视为酌定的从轻情节,而被法院予以考虑,从而影响案件量刑。
至于本案中冀中星的悔罪表现,洪道德认为,悔罪要以认罪为前提。如果被告坚持不承认故意这一点,就等于未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那么单纯的后悔表态也将失去对量刑的影响,而只能被视为意欲逃避法律的制裁。
洪道德还表示,整体来看,因为没有造成十分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因此案件不会判得很重,估计刑期会在3-5年之间。此外,此案还应该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注意,今后应更加?力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而不要等到群众被迫採取这类极端做法后,才给予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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