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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保险资金运用的自由度正进一步增加。据悉,中国保监会已于上月末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徵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五大类资产,然后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不再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
内媒引述保监会内部人士透露,此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保留8个,调整4个,新增2个。共包括资产分类、大类资产及集中度监管比例、风险监测比例、内控比例和监督管理等七项内容。对此,业内普遍认为抓大放小的监管思路是比较大的进步,给了市场主体更多的发挥空间。
首先,在现行基础上,根据保险投资资产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徵梳理成类,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
海外投资额禁超总资产15%
其中,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型基金、活期存款、剩馀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普通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剩馀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债券型基金等。
权益类资产则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一些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及不动产投资相关金融产品,以及房地产信託投资基金(REITs)等境外品种。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託公司集合资金信託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没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等,均划归其他金融资产。
保监会制定了五大类资产保资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取消其内部具体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通知》规定,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帐面馀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0%、15%,而流动性资产无总量控制。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帐面馀额,分别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和10%。
《通知》还规定,投资单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帐面馀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部分投资除外。
其中,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帐面馀额,不高于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规定。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馀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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