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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间借贷条例获通过



  《温州民间融资产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昨日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成为首个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并将作为全国金改的范本。当中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准利率4倍。此外,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及募集定向集合基金的企业融资方式;大额借贷涉及较多出借人需强制备案,更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

  《条例》将在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刊登在温州网的新闻稿中,此前公示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以上,且超过48%利率上限将予以行政处罚。《条例》要求不得违反国家限制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见附表)。对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融资和募集资金,《条例》表示,应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託管。而上述两种方式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为“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净资产100万元以上企业和其他组织”,每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利息禁超官方标准4倍

  此外,《条例》明确,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30%。

  参与《条例》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条例》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范围与操作流程,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制度,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同时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条例》还确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利于民间金融运行监管。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相信,《条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通过此次立法,一方面能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政府监管,增加纳税收入;另一方面,能拓展企业融资空间,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他表示,自己目前已接到其他地方的交流邀请,他期待未来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能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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