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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周五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了优先股的上市条件,在参考和测算上交所上市新股、债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础上,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2.5亿元人民币。
《办法》指出,在交易方面,上市优先股採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
转让方面,上交所规定了优先股转让的申请程序、申报方式和成交方式;参与主体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转让后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优先股表决权恢復、赎回、回售及转股等需要履行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外,优先股转让原则上与普通股联动暂停转让、停牌或恢復转让、復牌。
同一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从四方面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一是优先股发行人应平衡大股东、中小股东、普通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发行方案对中小股东的影响;二是上市公司要充分履行信披义务,认真製作发行方案,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三是广大投资者要研究每个投资人的具体方案,尤其是股息率的确定方式、股息的支付方式、回购、表决权回復等核心条款;四是中介机构要做好发行和交易环节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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