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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不准吸收公众存款

  P2P监管细则出台并向公众徵求意见。《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网贷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的12项禁止行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学者相信,此次暂行办法出台,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及投资者产生积极影响。  

  银监会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的新闻稿指出,银监会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徵求意见稿)》。《暂行办法》确定网货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关注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故对网贷机构实施12项禁入行为(见附表),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问题平台佔行业30%

  《暂行办法》指出,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註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此外,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银监会引述的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今年十一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馀额4000多亿元(人民币,下同),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佔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暂行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需披露借款人信息

  网贷机构需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并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馀额、最大单户借款馀额佔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暂行办法》特别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暂行办法》也明确了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监管机构在网贷行业的职责(见附表)。在广泛徵求意见并完善后,《办法》将尽快出台。银监会表示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修改完善《办法》。如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之前P2P被叫无门槛、无监管、无资质的“三无”行业,使人们分不清哪些是创新企业,哪些是有风险的公司以及欺诈行为。而本次意见稿第十条明确列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将使人容易辨别平台合法与否。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以及投资者都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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