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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民意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修订《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目前修改稿已经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寄信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编:3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字样;发电邮至:43239315@qq.com

    流动人口怎么登记

    1 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或者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不得租赁房屋居住

    2 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3 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

    4 住在本地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且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5 登记责任人或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怎么申领居住证

    1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办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 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4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5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任何费用。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持有居住证的便利

    1 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依法参加社保,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生技术服务;

    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医疗卫生服务;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义务教育;

    在居住地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参加社区组织和选举,及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2 享有下列便利

    办理出入境证件;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办法》修改后亮点

    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时,育龄妇女不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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