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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迫购物可重罚30万 强迫购物游客可退货

内地公民跟团在境外旅游还能否安排购物环节,一直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关注的焦点。国家旅游局近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游客要签字确认,如果旅行社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或消费,将面临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条例》,有违法行为或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游客,或在一定时期内被限制出境、参团、乘机。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方面表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是通过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併修订而成,并公开徵求意见。根据《条例》,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合同中也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有另付费项目则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

  业界建议违规旅社列黑名单

  针对近几年旅行社有强迫购物,强迫消费,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青旅遨游网首席品牌官徐晓磊就表示,罚款的规定只是一方面,日后是否能够在执法环节做到落实也是关键。他还建议将相关旅行社列入黑名单。

  包括限制乘坐航班

  《条例》还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纪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徵信系统中纪录,以及採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仅条例或“力度不够”
  近年来国家旅游局陆续公布了几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而此次新规定中关于限制出游、乘机等惩戒内容更加细化。但众信旅游公关经理李梦然对大公报表示,这些惩戒措施实施起来还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仅仅是条例或许“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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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几年频繁发生的强迫游客消费行为,新公布的《条例》指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另行付费项目应明码标价

  与此同时,条例此次还新增了关于确保出游安全的相关规定,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製作包括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的安全信息卡,并由旅游者随身携带。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供虚假信息旅游网站需担责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此外,《条例》亦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同时,根据条例,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繫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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