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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额由国务院掌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另外,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区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报道: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法律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问题作出修改,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债务偿还、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预算法,可以说基本允许了地方政府赤字也就是债务的存在,但是又做了严格的要求,对于地方债务,堵前门、开后门的意思体现非常明显。尽管全国人大相关人士介绍在地方债务时称,地方举债由中央批准控制,并不是31个省市,每个地方想发就能发的。

  张德江:全面深化财税改革

  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会上表示,修改预算法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修改后的预算法,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对于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张德江指出,希望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修改后的预算法还明确,“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追加了“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严格规定地方债问责制度

  另外,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规定的问责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是撤职和开除。

  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强调,除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外,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任何债务,除了预算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同时在人大的审查重点中增加了两条与地方债务相关的,分别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是否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据经济观察报报道,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后,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配套措施最快将于下周出台,由财政部综合司牵头,同时还有一份“财税改革解读本”也将随之面世,这被认为是财税体制改革行将落地的头一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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