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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社北京二日消息:中国国务院2日向社会公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国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并首次明确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政府性债务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为10.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约为2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约为4万亿元。长期以来,中国的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但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一些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较为普遍,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区债务增长过快。
禁地方政府通过企业举债
就“怎么借”问题,《意见》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地方政府举债採取政府债券方式,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针对“怎么管”,中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怎么还”。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并将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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