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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帐户收支范围

  中国央行昨日发布新闻称,已于11月4日联同中国证监会下发《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沪港通”资金流动,并明确了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帐户收支范围。

  《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该帐户的利率将按照央行有关规定执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港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天

  有关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帐户的收支范围,《通知》明确的收入范围包括,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帐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上述帐户的支出范围则包括,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帐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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