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通社、新华网四日报道: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徵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徵求意见稿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
根据徵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徵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徵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明确申领条件 拟定落户标准
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为了确保居住证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徵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徵求意见稿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受理、製作、发放、签註、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并对骗领、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徵求意见稿建立居住证持有人登记为常住户口的通道。徵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徵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