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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老年人免费乘车拟放宽至65岁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5日前,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通信地址:南昌市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邮编:330036,电子邮箱:fgwxzfgc@163.com

  背景

    人口老龄化加快

    我省200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1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509.77万,较2000年增加了131.77万。到2015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633.71万,较2010年增加了123.94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3.88%。

    我省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修订。《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所在月为本省敬老活动月。

    赡养扶养

    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

    赡养人应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家庭成员应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协助老年人联系,或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反映。

    提倡再婚老年人公证婚前财产

    老年人与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及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时,应优先满足老年人选择住房的合理要求。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自租、自购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和自己居住的,应当迁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应照顾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老年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老年人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赡养人应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公证。

    社会保障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高龄津贴

    《办法》第三章“社会保障”,对老年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作了规定。本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和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社会优待

    老年人免费乘车或放宽至65岁

    《办法》从生活服务、政务服务、法律服务、医疗服务等方面规定了对老年人的优待。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优待(见表)。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免费进入景区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

    据了解,为扩大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覆盖面,提高我省老年优待水平,这次修订将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的年龄从七十周岁调整为六十五周岁,经核算可以使五十多万老年人受益,使老年人切身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宜居环境

    鼓励已建成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目前老年人居住的房屋普遍缺乏适老设施,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生活居住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城镇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应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

    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性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社会服务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办法》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人助餐点、日间照料、全托半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元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养老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提出,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80岁以上老年人办遗嘱公证免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

    对贫困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放宽标准和范围。免费受理贫困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的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七十周岁以上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医疗机构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和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就诊,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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