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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定囤地房企需补地价

广州市委、市政府周四出炉《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为防止土地囤积,住宅用地要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须竣工;开发商囤地将需补交高额的增值地价。不过,有专家认为,《意见》规定的交付标准不明确,囤地开发商仍有空子可钻。

  为防止房产商囤地等升值,100条《意见》明确监督主体,规定各类住宅用地须在划拨决定书确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开工建设。各类住宅用地须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5年内竣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7年内竣工。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

  专家建议细化标准

  《意见》规定,开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批准文件后进场施工为准,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为准。

  另外,开发商囤地将要面临高额的增值地价。《意见》提出,由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经批准延期开发涉及土地增值的,应补交增值地价,增值地价计收标准=土地出让合同重新约定的开工时间地块土地市场评估地价总额-原已缴交地价款。

  广州知名房地产专家韩世同指出,此意见出台对土地市场影响不大,因为过往也制定过更为严厉的土地政策,但落地难以实施:“虽说一年开工三年竣工,只要房产商与政府配合,拖延开工时间,模糊土地交付标准,还是有办法延期动工的。”他建议,细化竣工、土地交付标准,明确处罚标准可起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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