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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举债权限拟松绑

据中新社二十一日报道: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有条件适度放开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

  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国的现行预算法明确要求地方预算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但近年来,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现象突出,地方债问题饱受争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延续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21日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有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

  鉴于此,草案三审稿做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作出规定: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心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

  三是明确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地方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五是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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