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分享
返回列表 发帖

基金销售新规8月起实施 鼓励差异化收费

  新基金法已实施,配套政策也不断完善。6月7日,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下称《费用规定》),8月1日起实施,鼓励基金销售费率形成差异化机制,增加了惩罚性赎回费条款。此外,当天,证监会还联合保监会发文,允许保险机构参与销售基金。

  鼓励差异化收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不利于基金销售的差异化竞争;二是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影响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据悉,《费用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

  短期赎回费率高

  《费用规定》强调,“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据悉,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

  当天同时发布的《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则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两会的监管职责和分工。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