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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昨日发布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的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併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通知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涉及的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应建有效退出机制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还需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此外,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託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
採用国际通用估值法
操作上,应当採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还应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通知称,此次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通知在6月6日印发,即将于7月6日起施行。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此前表示,将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及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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