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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混合险企首纳入监管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天    时间: 2014-11-4 07:45     标题: 混合险企首纳入监管

  中国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徵求意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纳入监管范围,以更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另外,《徵求意见稿》还针对集团特有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建立了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的机制。保监会表示,正式的通知计划下月前发布。

  保监会昨日在网站刊登的新闻稿中指出,与目前监管措施偏重定量监管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相比,新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的监管涉及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在内的“三支柱”。

  国际上一般将保险集团分为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前者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后者由一个非保险机构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

  《徵求意见稿》明确,随着近些年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增多,由于混合保险集团是不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其至没有显性的单一法人实体,集团化风险尤为突出。首次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监管范围,这将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

  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上,《徵求意见稿》考虑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聚合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增加保险集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使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最低资本要求挂?;增加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要求,反映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

  保监会并提到,与单个保险公司相比,保险集团具有风险传染性,并存在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有风险。《徵求意见稿》针对集团特有风险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建立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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