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簡體
Sclub交友聊天~加入聊天室當版主
(檢舉)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腾讯微博
Facebook
Google+
Plurk
Twitter
Line
标题:
房产税等计税依据明确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天
时间:
2016-4-27 09:04
标题:
房产税等计税依据明确
营业税改徵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明确后26日对外公布。
据新华社报道,计徵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徵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免徵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徵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欢迎光临 宁天论坛 (http://xiot.utmall.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