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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今起网购七天可“无理由退货”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天    时间: 2014-3-15 10:26     标题: 今起网购七天可“无理由退货”

  内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15日起正式实施。相较旧法规,新法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更为明确,亦尤其重视对网络消费的权益保障,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并确立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等内容。其中被称为消费者“后悔权”的网购7天可“无理由退货”条款备受关注,亦将惠及众多热衷北上网购的港人。

  在网络普及的当下,网络购物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据艾瑞谘询《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1.85万亿元,增长42%,而根据互联网协会的数据,内地网络销售的总额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提高到2012年的6.3%。目前,内地的网购用户数量达2.42亿人,即每7人中便有1人是网购用户。此外,近两年内地大型网购平台淘宝及天猫香港用户数也都保持了约2倍增幅,香港用户个人消费金额则增长超6成。

  旧《消法》力不从心

  随?网络消费的发展,“网购容易,退货难”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而如何保护消费者网购信息安全、保证客户信息不被泄露更受到广泛关注,但制定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缺少相关规定,在处理网购相关案件时明显“力不从心”,亟需补缺。

  网购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难以直接了解商品信息,部分商家为提高销量在交易中搞虚假宣传,而消费者“中招”之后退货却很麻烦。广东省消委会日前就发布2013年消费投诉情况报告指出,网络购物因存在商品服务质量问题、过度与虚假宣传等问题而成为投诉重灾区,当中不乏北上网购的港澳居民。

  对此,新《消法》明确网购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该细则指出,经营者採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私人定製、鲜活易腐和数字化等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且消费者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

  而针对网络泄密较为严重的情况,新《消法》则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在规定对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负有的保密、补救义务的同时,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

  试用拆封仍可退货

  广东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告诉大公报,虽然此前不少购物网站都自发做出了限时“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产生纠纷,购物网站往往对“无理由退货”提出诸多限制要求,令维权过程充满不确定性。他指出,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7天内“无理由退货”将成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自设不公平、不合理退货条件将不被承认。

  但他亦提醒,“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根据法规“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对于退货中“商品完好”的界定,陈吉生表示,只要不是消费者的原因造成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如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仍属“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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