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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募债现首单违约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天    时间: 2014-4-2 09:12     标题: 私募债现首单违约



  在“11超日债”打破公募债刚性兑付后,信用违约风险又蔓延至私募债领域。内媒报道称,应于上周五(3月28日)兑付1800万元(人民币,下同)首期利息的“13中森债”出现逾期,而担保方中海信达又拒绝承担代偿责任。分析指,作为私募债发债主体的中小企业,通常都缺乏可靠的还款来源,一旦违约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将远超公募债。

  资料显示,由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通浩)去年3月28日发行的“13中森债”,为3年期固息债,发行额度共1.8亿元,票面利率为10%,每年付息一次。知情人士指出,中森通浩的主营业务“高科技新型环保节能板材产品生产”,目前遭遇到房地产调控需求疲软、行业产能过剩的双重“打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系今次债务利息违约的主因。

  中森或为发债粉饰数据

  需注意的是,中森通浩在“13中森债”发行前两年的财务数据十分诡异,特别是净资产出现了数倍突增。但以2012年为例,公司的营收及净利增幅为92.41%和134.26%,并不能支撑同期净资产的爆发式增长。某投行人士对此直言,债券发行主体资质比较差的时候,股东在发行前可能会为其突击注资,以此来粉饰数据。

  另有专家明言,大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规模都接近净资产,如“13中森债”融资金额已超过中森通浩12年净资产的60%。这也意味?,私募债一旦违约,后果或比一般公募债更为严重。因为中小企业通常都没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相较首期利息兑付逾期更令市场所担心的是,债务担保方中海信达明确表示拒绝承担代偿责任。上述知情人士称,中海信达不是没有能力兑付,而是其“内部协调”出现了矛盾。“原因是中海信达地区分公司私下做了担保,而总公司并不认可。”据悉,“13中森债”并非是中森通浩与中海信达在债权担保方面的首次合作。早在三年前,吉林信託设立“松花江14号──中森通浩集合资金信託”,中海信达就已成为中森通浩的信託产品担保方。

  中海信达担保责任不可撤销

  “有时发行方或担保公司会有抽屉协议,通过条件设置、名称更改等方法把实际风险消除,却依然收取担保费,而名义上的担保只作为推介之用。”前述投行人士分析称,这种情况下不出事则已,出了事相关责任人的风险就很大。但他亦分析,由于“13中森债”是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这笔欠息最终或由中海信达“兜底”。

  中海信达曾因失信已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时间为2005年5月,不过涉案金额较小仅为34.15万元,其具体情形被描述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债融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是沉重的负担,不少企业的净利润可能仅覆盖票息。而在今年宏观环境不振、利率中枢有所抬升的情况下,或会出现面利率都比年利润率高的情况,进一步推高违约风险。其中又以产能过剩行业的私募债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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