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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昨天下午18时15分左右发布了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新增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有关情形的规定。这是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配套措施。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7种主动退市情形的规定。具体是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交易,要约收购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注销主体资格,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等情形。二是新增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有关规定,涉及该等公司的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制度安排。
三是暂停重大违法公司相关主体股份转让。四是调整关于重新上市的相关安排,实施新老划断。《上市规则》明确,重新上市的条件在主要指标方面与IPO条件等同,主动退市公司财务指标可从退市前连续计算。《意见》生效前已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仍然适用现行规定,过渡期为《上市规则》生效起36个月。五是将“上市公司持股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2000人”规定为退市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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