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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有望新增一条资本补充途径。据内媒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期下发徵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可以通过使用再保险来改善偿付能力,具体包括“年度可续保、共保和修正共保”这三种形式,料目前融资需求迫切的人身险公司将率先受益。/本报记者 范琳琳
于此前没有明文规定,“财务再保险”这一国际流行的利润调节工具,在国内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在强烈的市场诉求下,这一新型融资工具即将得以“阳光化”。据悉,继放行可转债之后,保监会正考虑增加新的资本补充工具,即财务再保险。
财务再保险将“阳光化”
多位保险业人士透露,近日收到了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徵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人身险公司可以通过使用再保险来改善偿付能力,具体包括“年度可续保、共保和修正共保”这三种形式。根据监管要求,要在七月十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上去。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承担现有负债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未来发展而建立的预警指标。想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增加自有实际资本,或降低最低资本的要求。
而财务再保险这一新型融资工具的具体操作模式便是:或保险公司通过办理再保险业务,从再保险公司获得一笔收入,进而增加实际资本;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进而降低最低资本;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降低长期险业务风险保额或降低短期险业务自留保费和综合赔款金额,进而降低最低资本等。通过以上一种或多种的组合来改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费或面临外流风险
不过,每一种融资方式都伴随其自身缺点,而办理财务再保险,保险公司的保费就会外流。更令部分业内人士担忧的是,这一财务工具可能会被滥用,即再保险公司只是将利润提前支付给保险公司,而承担较少风险甚至不承担任何风险。为防止上述风险的发生,徵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人身险公司使用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应建立在转移风险的基础上,且实际效果显著影响偿付能力的,才适用此管理办法。
意见稿显示,判断效果是否显著,应当对比办理再保险前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认为效果显著:办理再保险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不足变为充足,或者从充足Ⅰ类变为充足Ⅱ类的;办理再保险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二十个百分点以上(含)。
事实上,利用财务再保险来解决偿付能力问题,早已被内地一些保险公司所尝试。一位业内人士补充,“尤其是这两年遭遇熊市,不少偿付能力告急、融资渠道又相对有限的未上市中小保险公司(包括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都使用过这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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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财务再保险
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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