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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江苏省高院查封南京2010G25地块,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滞
内地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创股份(600008)下属企业两年多前收购南京一家民企,并计划投资开发后者名下一宗面积约1万平方米的地块,不料遭到疑似虚假诉讼。江苏省高院旋即对该地块进行查封并迟迟不依法解封,案件至今已超过审限近两年仍未判决,导致国有资产及相关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2亿元(人民币,下同)。为此,江苏省检察院罕见地就审理中的案件发出检察建议书,认定江苏省高院查封地块的行为违法,且原告的行为涉嫌提供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
江苏省检察院查明,2011年10月,首创股份旗下重庆海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海众”)以2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江苏天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迈投资”)子公司南京天迈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迈置业”)的全部股权。天迈投资是2010年8月登记成立的一家民企,註册资本5000万元,当时由周某和陶某各持有5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周某。
受让土地突遭查封
重庆海众由此取得天迈置业名下编号为南京2010G25号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面积达10193.4平方米,2010年9月由天迈投资以2.85亿元竞价拍得,后被变更为由天迈置业开发建设。不过由于后续开发资金不济等原因,天迈投资最终决定向重庆海众转让这一地块,并由后者承接地块前期开发的全部负债。
不料2012年5月,周某向江苏省高院起诉陶某、天迈投资、天迈置业等五被告,并将重庆海众列为第三人。周某诉称,他与陶某曾在2011年6月8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周某全面退出与陶某之间的合作项目,并由五被告分三次支付给周某股权转让款和权益收益共计2.555亿元,但该款项并未支付。为此,周某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并撤销天迈投资、天迈置业与重庆海众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同时,周某向江苏省高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天迈置业名下地块或冻结五被告价值2.649709亿元的银行存款,周某控股的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元小贷”)为其提供担保。次日,江苏省高院即对2010G25号地块进行查封。天迈置业随即向法院申请復议,指出中元小贷不具备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能力,并要求解除对地块的查封。
提供足额担保难解封
被告之一陶某表示,中元小贷虽然註册资本有1.6亿元,但有多达近20起的在案诉讼,存在重复担保、资信严重不良等重大问题,其实际经营状况已严重资不抵债,江苏省金融办已于去年责令其停业整顿。
本报查询获悉,去年5月,江苏省金融办确曾发函,认定中元小贷存在关联交易、冒名贷款、跨区经营和未正常使用业务系统等四大违规问题,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要求盐城市金融办督促中元小贷尽快偿还债务。
此后包括重庆海众及其主管的国有公司等又多次对查封提出异议,并以远高于被保全财产数额的资产提供担保,申请解封。不过法院并未理会被告的要求,2010G25号地块至今仍处于查封状态,案件也迟迟未见判决。
天迈置业称,长达两年多的查封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迄今造成的损失逾1.2亿元,且每天增加的损失都在20万元以上。天迈置业和重庆海众要求法院立即撤销查封裁定,以免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和将来被告赔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多次投诉无果后,天迈投资向江苏省检察院举报,并要求检方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监督促进江苏省高院尽快解封并公正判决。首创股份的母公司首创集团也向主管部门北京市国资委求助,北京市国资委专门致函江苏省高院指出,由于长期查封天迈置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滞,已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北京市国资委希望法院充分考虑企业诉求,妥善处理案件,切实维护天迈置业和重庆海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称查封涉嫌违法
接到举报后,江苏省检察院展开调查,随后向江苏省高院发出了《检查建议书》。该建议书指出,中元小贷的净资产明显低于周某申请查封的资产,江苏省高院在原告未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即採取诉讼保全措施,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江苏省高院的内部规定,明显不当。同时,在被告提供足额担保的条件下,法院不予解除保全也属违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内地的司法体系中,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不过检察院就审理中的案件发出检察建议书并直指法院违法的行为非常罕见,足以表明检察院对这一案件的重视,也表明案件本身极具代表性。
对于上述情况,江苏省高院表示,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不便接受採访。而另一名关键当事人周某,本报多次尝试联络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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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原告涉嫌虚假诉讼
除认定江苏省高院採取诉讼保全及在被告提供额担保后不予解除保全的行为违法外,江苏省检察院还指出,原告周某涉嫌提供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建议江苏省高院依法处理。
在这一离奇案件中,周某用以起诉的关键证据是他与陶某在2011年6月8日签订的一份《协议》。但陶某指出,就在同一天,他和周某分别与另外二人签订协议,将各自持有的天迈投资股权转让给后二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即他和周某签订的两份协议本来就互相矛盾,其中周某用以起诉的《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是想达到融资目的以清偿开发项目形成的债务,而非股权或权益的转让,周某当时也没有持有任何一家与该地块相关的公司股权。
陶某称,周某为了达到恶意诉讼目的,在诉讼过程中竟然伪造了一份金额高达5000万元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给江苏省高院。不过这一所谓付款凭证中载明的收款单位向江苏省高院出具材料,明确表示从未收到过周某支付的所谓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天迈置业和重庆海众的代理律师亦认为,周某起诉的动机不纯。因为2010G25号地块变更的所有手续均是在周某任天迈投资法定代表人期间办理,对此周某完全知晓,并安排了办理土地变更的相关工作。而在周某转让其持有的天迈投资股权后,天迈投资及天迈置业的股权转让与周某没有任何关系,重庆海众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受让天迈置业的股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价格公允,且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周某要求法院撤销天迈置业对2010G25号地块的使用权没有依据,天迈置业及重庆海众公司均与本案无关,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及第三人。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和新教授等多位法学专家,曾专门就该案进行论证,他们一致认为,作为本案立案的依据,即周某与陶某2011年6月8日签订的《协议》本身就是无效和非法的,因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股东身份、内容违法且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案涉财产保全在被告提供足额、实在的担保之后不予解封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04条的规定。
原告扬言法院有“家里人”
陶某说,周某曾公然扬言在江苏省高院有“很多家里人”,所以他能用这样一家小贷公司提供无效、不足额的担保,让法院查封了2.85亿元的项目资产。而且法院严重超审限办案(一审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本案已逾二十六个月),被告也从未收到院方延期审理的通知,再加上周某实施的恶意诉讼和伪造证据的行为证据明显,但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实在不能不令人相信他所言非虚。
江苏省检察院审查后指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虽然提供了一份5000万元的付款凭证复印件,但始终不能按法院要求提供付款凭证的原件,对该证据的取得和证据原件的下落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付款凭证中载明的收款单位声明,从未向周某或其他相关方出具过这一凭证。因此,江苏省检察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提供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检察院建议江苏省高院纠正前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周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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