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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制发布 4月8日起实施

3月2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执行新税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新制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在跨境电商进口发展初期,我国对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行邮税,多数商品完税税率为10%,税额低于50元人民币的进口物品予以免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微分析表示,“行邮税本质上是针对非贸易入境的个人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简便税收措施,遵循的是‘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而海淘、代购等跨境零售进口,本身是一种贸易行为,已经超出了消费者自用范围,不属于行邮税的合理适用范围。”

此前跨境电商多按照“行邮税”进行操作,这造成海淘、代购中利用行邮税“钻空子”进行税收套利的现象日趋增多。为了缩小两种纳税方式带来的套利空间,此次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出台的同时也进行了行邮税改革,主要涉及税目结构和税率的调整。

在本次政策调整前,行邮税共设4档税率:10%、20%、30%和50%。调整后,行邮税税率分别为15%、30%和60%。其中,15%税率对应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60%税率对应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执行30%税率。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货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随身行李、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邮递物品免征行邮税政策不变。

此外,考虑到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以下为新税制通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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