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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于自他两利 / 言止善

  早几年,多次读到中小学生因救同伴而溺水死亡的报道,后来不少人意识到这是我们的舆论导向出来问题,因为孩子往往崇尚捨己救人的精神,却不能意识到自己是未成年人,当他们满腔激情去参与力不胜任的救援活动时,便容易出现难以掌控的悲剧性后果。不客气地说,媒体不负责任地宣传所谓“人性之美”,实为“人性之殇”。后来,很可能有关方面做了补救工作,对青少年进行了恰当教育,上述悲剧便鲜有所闻了。近日发生的另一件事同样发人深省,某些媒体重蹈误区,把“道德”的枷锁又套到了弱者身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渖阳市黄河北大街,王福顺老人被一辆飞驰的电动车撞倒。他被撞人者扶起来后说:“孩子,我没事,我有医保,你赶紧上班去吧。”此事曝光后,媒体显然是被一股道德激情左右了,立即把王大爷树为道德楷模,称赞他是“寒冬里的一股暖流”、“抚慰了整个社会”。

  王福顺老人当时的确是被肇事者撞了,而且可能伤得不轻。据王福顺自己描述,当时他正好下班回家,撞他的那辆电动车“开得那叫一个快,光的一傢伙就把我撞飞了”。虽然当时疼倒不怎么疼,但整个一条腿全麻了,三四天过去了,被撞的腿还有瘀青,手部也没消肿。

  舆论传达出来的社会“道德感”,始终聚焦在王福顺老人“不讹人”上。对他的道德宣扬和表彰,暗藏?号召老人或者被撞者放弃自己得到赔偿的应有权利。有媒体对该事件的追踪报道题目是《“渖阳大爷”:咱不干那讹人的事儿》,鲜明地表达了社会的道德诉求,似乎索赔就是“讹人”。但这种道德诉求在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因为交通肇事者把电动车开得飞快并撞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撞者拥有索赔的权利。在一个权利被贬低、权利缺少保障的社会,提倡道德又目的何在?道德是利他,倡导把自己的一份让给其他人。权利是人们应得的那份,它不是非分之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其实是很道德的。

  早在一九一八年,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对道德的价值就有一番中肯的叙述:“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今后,每当我们要议论道德,却又难于理清头绪从而把握不住时,是不是该重温一下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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