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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汇市准入条件放宽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继续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外管局昨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明确,境内金融机构获准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外管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获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外管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

  《通知》并提醒,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沖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通知》并同时废止2006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公布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4部外汇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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