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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徵求意见,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等进行修订。其中,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将业务范围扩大至固定收益类证券业务,并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二○○七年一月出台。银监会有关发言人透露,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其中,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金十条”方面,《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製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并且取消主要出资人出资佔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製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佔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其他修订包括,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商业银行;拓宽资金运用途径,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
按照分类管理等原则,《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是指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单独申请开办如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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