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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境内外帐户准互联互通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可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帐户内可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为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帐户内互联互通;资本金、外债结汇採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该《规定》是在外管局2012年底以来试点基础上出台的,将自6月1日起实施。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化试点目标是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探索可复製、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他指出,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併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优先考虑业务需求突出、内控机制健全、风险把控能力强的企业。企业开办试点业务,需事前向外汇分局报送备案材料,分局备案后即可办理业务,分局通过加强监测分析实施监管。

  至于防控风险的措施,该负责人表示,一是会继续严格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国内外主帐户之间需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

  二是加强数据监测。赋予国内、国际资金主帐户专门帐户代码,全面採集两帐户外汇收支等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应进行还原数据申报。三是强化银企责任。银行、企业签署确认书,承诺合规办理业务。四是加强核查检查。

  2012年12月1日以来,外管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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