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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放宽境外融资限制,国家外管局昨日发布通知,取消了境内居民投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时强制调回资金的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并拓宽了资金流出渠道。
该份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称,在资金流动方面,将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在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方面,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同时,通知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范围。通知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在2005年版本中,特殊目的公司仅限于境内居民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本次扩大至境外资产或权益。
通知还明确,境内居民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以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内居民亦可购汇用于出资、股份回购、退市等。通知称,主要按照“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的思路,来改革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优化相关管理流程。该通知自发布日起实施,2005年版本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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